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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IVD分类指南MDCG 2020-16 Rev.5更新:质控品写了浓度范围,就一定属于“赋值质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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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配图:欧盟IVD分类指南MDCG 2020-16 Rev.5更新:质控品写了浓度范围,就一定属于“赋值质控品”吗?

2026年9月9日欧盟委员会网站发布MDCG 2020-16 Rev.5本次修订聚焦Rule 7进一步澄清未赋值质控材料的分类依据及示例IVD企业而言判断重点不只是说明书中有没有数值而是这些信息的用途日常质控靶值由谁确定以及产品是否承担验证IVD本身性能的作用

一款质控品的说明书中列出了分析物的浓度范围

这是否意味着它一定属于赋值质控品必须与相应检测器械采用相同的风险分类

不能仅凭写了数值就下结论

欧盟最新发布的MDCG 2020-16 Rev.5Regulation (EU) 2017/746项下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指南对这一容易混淆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澄清对于独立质控材料企业以及同时开发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的IVD制造商这次更新值得重点关注[1]

01先看清Rev.5究竟改了什么

根据文件第ii页的修订记录Rev.5列明的变化集中在一项

Rule 7澄清分类理由并修订示例
原文
Clarification of the rationale and revision of examples.

这意味着不能把文件中同时保留的Rev.4Rev.3等历史修订事项全部写成2026年9月的新变化

更重要的是无定量或定性赋值的质控品归为Class B并不是这次才出现的新规则这一规定已经载于IVDR附件VIII的Rule 7Rev.5主要进一步解释什么情形属于该规则所讨论的未赋值质控材料以及它与其他质控材料如何区分[2ii45页][3附件VIII]

因此本次更新不宜被包装成欧盟质控品全面降级也不是所有第三方质控品统一归为Class B

文件性质同样需要区分这是经MDCG认可的指导文件并非修订IVDR的法规文本文件首页明确其观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结合IVDR阅读

02核心澄清提供参考范围不一定等于赋值

Rev.5在Rule 7中指出必要时制造商可以在使用说明书IFU中提供各参数的数值范围但实验室日常使用的靶值应当是医学实验室自行确定的值而不是制造商给出的指示性数值

对于指南描述的独立质控材料为证明其适合所监测的特定体外诊断检测方法制造商可能需要提供

  • 材料中是否存在某种分析物的信息
  • 分析物的浓度范围等信息

指南明确在该使用情境下制造商提供的这些信息不被视为assigned values即赋值在没有其他适用规则的情况下这类质控材料按照Rule 7归为Class B[245页]

判断重点不是说明书上有没有数字而是这些信息在预期使用中起什么作用
用于说明材料适用性的指示性范围
不能直接等同于制造商提供的定量或定性赋值

但这也不意味着制造商只要把赋值改写成参考范围就可以改变产品分类

普瑞纯证理解分类论证需要与真实预期用途使用方法和靶值建立方式相一致文字上的重新命名不能替代对产品实际功能的判断

03独立质控材料不能替代IVD本身要求的必要质控

这次澄清中另一个关键点是质控材料的作用边界

Rev.5说明独立质控材料可以与试剂或仪器制造商提供的质控材料一起使用以支持实验室对检测结果有效性及设备性能的持续监测

但对于Rule 7所描述的这类独立质控材料IFU必须清楚说明

  • 其预期用途仅限于监测实验室检验程序的有效性
  • 它们不能替代验证IVD本身性能所要求的必要质控材料

上述边界是指南对这类产品的明确说明而不是可以省略的背景描述[245页]

对企业而言需要警惕一种资料不一致分类报告将产品描述为仅用于监测实验室检验程序但销售资料却宣称它可以替代试剂盒或仪器要求的必要质控

如果用途边界前后矛盾问题就不只是营销措辞而是分类依据能否成立

04有赋值的质控品校准品仍要看各自的规则

Rev.5同时明确在诊断中使用由制造商提供定量或定性赋值的质控材料包括用于判定检测试剂盒有效性的质控材料按照附件VIII实施规则1.6分类

实施规则1.6规定针对一种或多种特定分析物具有定量或定性赋值的质控材料应与相应器械归入同一类别

此外实施规则1.5规定拟与某器械配合使用的校准品应与该器械归入同一类别不能因为校准品和质控品都以小瓶包装都在实验室使用就混用分类依据[2745页][3附件VIII第1.51.6节]

这里有三个容易踩的坑

第一没有具体数字不一定代表未赋值
法规同时覆盖定量赋值和定性赋值
不能只检查是否给出了浓度数值

第二第三方生产或独立销售不自动等于Class B
商业供应关系不能代替对预期用途
赋值方式及适用规则的判断

第三适用Rule 7不代表可以忽略其他规则
附件VIII要求考虑全部适用的分类及实施规则
存在多个预期用途或多项规则时还需遵循相应的较高类别原则

05新版有哪些示例哪些材料不应直接套用Rule 7

Rev.5的Rule 7列举了多种示例包括

  • 未赋值的质控血清
  • 用于验证免疫层析检测中迁移过程的质控材料
  • 用于凝血检测的非特定检测方法专用质控血浆
  • 含多种生化分析物非特定检测方法专用的质控血清
  • 作为原位杂交ISH非特定检测方法专用正常对照的DNA或RNA探针

这些是说明性非穷尽示例并不是凭产品名称即可套用的分类清单例如一款含多种生化分析物的质控血清如果实际上具有制造商赋值仍需结合实施规则1.6判断而不能只因名称类似就认定属于Rule 7[2145至46页]

指南还重申IVDR第1条第3款排除的两类材料包括

  • 国际认证的参考物质
  • 用于外部质量评价计划的材料

不能把这些材料简单按普通IVD质控品归为Class B同样也不能仅因产品名称中出现参考物质质评字样就认定符合上述排除条件适用范围判断应当先于风险分类[245页]

06普瑞纯证建议重点复核四组资料的一致性

对于相关制造商这次更新不应只体现为把法规清单中的Rev.4改成Rev.5更有价值的工作是核对以下四组资料

预期用途与使用说明书
产品究竟用于校准
验证特定IVD性能还是监测实验室检验程序如果按指南描述的独立未赋值质控材料论证IFU是否清楚体现用途限制及不能替代必要质控的边界

数值信息与靶值建立方式
IFU
批次资料及随附文件中的浓度范围或定性信息分别承担什么作用实验室日常使用的靶值由谁确定这些信息与赋值未赋值的分类论证是否一致

分类报告与支持证据
不能只写一句
依据Rule 7Class B建议记录适用范围判断预期用途赋值情况其他规则的适用性以及结论与产品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

注册资料与对外宣称
技术文档
标签官网产品手册及销售培训材料是否对产品功能作出了相同描述尤其要检查是否存在申报时仅作监测宣传时可以替代必要质控的矛盾

上述为企业资料复核建议不代表Rev.5新增了统一的重新申报期限也不意味着所有质控产品都需要变更类别

还应注意Class B不等于无需公告机构参与对于通常投放市场非性能研究用途的Class B器械IVDR第48条第9款仍要求相应的合格评定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档评估分类边界更清晰不等于免除了准入义务[348条第9款]

结语分类的关键不在瓶子里有没有数值

Rev.5带来的重要提醒是质控材料分类不能只看产品名称包装形式或说明书是否列出了一个浓度范围

真正需要回答的是产品用于什么目的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承担什么作用日常靶值由谁建立它是否承担验证IVD本身性能的必要质控功能

对于计划进入或已经进入欧盟市场的IVD企业准确分类不是选择一个看起来更低的类别而是让预期用途使用方式证据资料与合规路径保持一致

如果您的产品涉及独立质控材料赋值质控品或校准品欢迎与普瑞纯证 Pure Global交流具体用途及资料情况共同梳理分类依据与文件一致性

参考来源

[1] 欧盟委员会官方发布页
MDCG 2020-16 rev.5 
 Guidance on Classification Rules for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under Regulation (EU) 2017/746发布日期2026年9月9日

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mdcg-2020-16-rev5-guidance-classification-rules-vitro-diagnostic-medical-devices-under-regulation-eu-2026-09-09_en

[2] MDCG 2020-16 Rev.5官方全文

版本September 2026重点参见文件标注第i页法律性质)、ii页修订记录)、1页示例性质)、7页校准品及赋值质控材料),以及第45至46页Rule 7)。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12f9756a-1e0d-4aed-9783-d948553f1705_en?filename=md_mdcg_2020_guidance_classification_ivd-md_en.pdf

[3]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合并文本

合并版本日期2025年1月10日重点参见第1条第3款48条第9款以及附件VIII实施规则1.11.5至1.9和Rule 7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02017R0746-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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