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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R Class C倒计时:9月26日前的公告机构书面协议,别把过渡期当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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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配图:IVDR Class C倒计时:9月26日前的公告机构书面协议,别把过渡期当缓冲期

对符合条件原在IVDD下自行声明的Class C体外诊断器械2026年9月26日是与公告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的关键截止日但签约并不是唯一条件更不能补救此前已经错过的正式申请期限企业需要核对的是一整套相互衔接的过渡资格证据

我们的产品可以过渡到2028年底IVDR认证还有时间

如果企业的欧盟合规计划仍停留在这句话上现在就需要重新检查

2028年12月31日是特定Class C器械在满足条件时可以适用的过渡终点不是企业可以等到那时才开始行动的日期

在抵达这个终点之前法规已经设置了质量管理体系正式申请和书面协议等前置要求其中正在临近的节点是最迟于2026年9月26日制造商与公告机构完成符合IVDR要求的书面协议签署[1]

这不是2026年9月新出台的政策而是Regulation (EU) 2024/1860确立的既有过渡安排正在走到一个关键履约节点

01先确认这个9月26日是否适用于你的产品

不能只看到Class C就直接套用2026年的签约期限

本文讨论的是IVDR第110条第3b款所涉及的特定历史器械即同时具备以下背景的产品

  • 按照原IVDDDirective 98/79/EC其合格评定程序不需要公告机构参与
  • 制造商已在2022年5月26日之前依据IVDD出具符合性声明
  • 转入IVDR后其合格评定程序需要公告机构参与
  • 产品依据IVDR属于Class C

这类产品通常被称为原在IVDD下自行声明的legacy devices即历史器械其适用的延长过渡期还取决于下文所述的其他条件

特别注意如果产品原本持有IVDD公告机构证书适用的是另一组证书及过渡规定不能仅因其在IVDR下属于Class C就套用本文的2026年节点这类器械的正式申请和书面协议期限通常分别对应2025年5月26日和2025年9月26日并须核查证书状态等条件新产品也不能仅凭Class C分类取得历史器械过渡资格[1]

02四个日期不能只记住最后一个

对本文所述的自行声明Class C历史器械企业需要把以下节点串起来看

2025年5月26日质量管理体系应已建立
制造商应最迟在这一天建立符合IVDR第10条第8款的质量管理体系
它不是等到2026年签约时才启动的工作也不能简单以已经持有ISO 13485证书替代对IVDR要求的核查

2026年5月26日正式申请应已提交
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表应最迟在这一天
向公告机构提交符合IVDR附件VII第4.3节要求的正式合格评定申请询价发送产品目录意向沟通或预约排期不能直接等同于正式申请

2026年9月26日双方书面协议应已签署
制造商与公告机构应最迟在这一天完成规定的书面协议签署
关键不是合同已经发出而是双方已经签署

2028年12月31日符合全部条件时的过渡终点
相关器械可以在满足并持续保持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依据过渡安排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这不意味着企业已经取得IVDR认证也不意味着认证工作可以推迟到最后才开始[1]

2026年9月26日不是新的申请截止日
如果此前没有在2026年5月26日前提交符合要求的正式申请
不能指望通过9月补签协议追溯补齐已经缺失的过渡条件

03正在签约已经满足条件差在哪里

IVDR附件VII第4.3节要求公告机构与制造商之间的合同采取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形式并具备清晰的条款及相应义务与咨询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不能代替制造商与公告机构之间的这份协议[1]

对企业而言至少要核对三个问题

第一签署状态是否真的完成
仅有制造商签字
等待公告机构回签或者只收到项目已进入排期的邮件都不应直接作为双方书面协议已经成立的证明

第二申请范围与协议范围是否能够对应
需要保护过渡资格的产品
是否确实包含在此前的正式申请及当前协议范围内产品清单型号和相关附件是否一致不能因为公司与某家公告机构签了一份合同就默认全部产品线都被覆盖

第三后续资料提交是否有明确安排
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实施问答指出
正式申请应作为签署书面协议的基础对申请时尚未提交的完整技术文档等资料书面协议应包含可能的提交计划[3问题67]

这里还需要避免另一个极端误区9月26日不是所有产品必须完成全部技术文档审评或取得IVDR证书的日期

上述问答明确签署协议之前不要求公告机构已经完成对申请的全面审查正式申请也不必包含每一款受审产品的完整技术文档但申请必须清楚识别制造商及所覆盖的器械提供足以核查产品属性分类和合格评定路径的信息并按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安排后续资料递交

允许分阶段提交不等于可以用一份空白申请占位

04签完协议也不是拿到了合规免检期

书面协议只是过渡资格的一项条件根据IVDR第110条第3c款企业还需要持续确保

  • 相关器械继续符合IVDD要求
  • 设计和预期用途不存在重大变更
  • 器械不存在对患者使用者其他人员健康安全或公共卫生保护的不可接受风险
  • 满足质量管理体系正式申请及书面协议的相应要求

同时IVDR中有关上市后监督市场监督警戒以及经济运营商和器械注册的相关规定已经按过渡条款适用于这些器械不能一概延后到获证之后再处理[1110条第3d款]

质量体系的理解也要准确委员会问答并未要求历史器械在2025年5月26日就已经完成全部IVDR产品层面的合规工作但体系需要体现如何逐步实现相应要求因此企业既不能把过渡期理解为什么都不用做也不应将其误写为所有技术要求当时就必须全部完成[3问题99.1]

后续合同状态同样重要相关期限之后如果申请被撤回或书面协议被终止过渡资格可能随之丧失委员会问答对同步转移申请并与另一家公告机构签约等情形另有说明不能简单认为曾经签过一次就能一直用到2028年[3问题7.1]

05如果错过截止日会发生什么

如果适用器械未能满足相应期限及其他条件企业就不能继续仅凭这一延长过渡安排将相关器械投放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后续市场准入需要另行具备合法依据例如完成适用的IVDR合格评定

但这不等于所有渠道库存会在9月27日自动变成必须召回的产品

IVDR第110条第4款规定在相应条件下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器械可以继续在市场上提供或投入使用因此需要区分

  • 已经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产品核查其投放时点合法性和供应链证据不能只看生产日期
  • 尚未投放市场的产品不能因为已经生产或有客户订单就当然沿用已经不再满足的过渡资格

上述规定也不豁免产品安全有效期等其他适用要求库存处置和供货安排应结合具体产品及交易事实判断[1]

06普瑞纯证建议现在就把项目进度变成证据清单

临近截止日管理层不应只问公告机构联系得怎么样了而应要求项目团队回答以下六个问题

1. 资格是否有2022年5月26日前的IVDD符合性声明并确认产品确实属于本文讨论的过渡群组
2. 体系能否证明已在2025年5月26日前建立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相应记录
3. 申请是否保存了2026年5月26日前正式申请的完整副本提交记录及所覆盖产品清单
4. 协议是否已经取得制造商与公告机构双方签署的完整协议包括适用附件而不仅是合同草稿或沟通邮件
5. 范围声明正式申请书面协议和实际销售产品之间能否逐项对应
6. 执行技术文档性能评价质量体系补充工作及公告机构评审是否已经形成可执行的提交与整改计划

委员会问答还提到制造商可以通过确认满足条件的自我声明相关申请和协议副本等方式向第三方说明过渡资格公告机构出具的确认函可作为补充证据但确认函不是IVDR证书也不能替代实际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3问题5]

结语过渡期给的是转型时间不是行动豁免

对相关Class C历史器械而言9月26日要守住的不只是一份合同的签字时间更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产品有资格体系已建立申请按时提交协议有效覆盖后续合规持续推进

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距离2028年还有多久而是企业是否已经错过或者即将错过通往2028年的前置条件

别把过渡期当缓冲期把每一个截止日落实为可核查可追溯可执行的合规节点

如果您的企业仍在核对产品过渡资格申请范围与书面协议的一致性欢迎与普瑞纯证 Pure Global交流具体情况

参考来源

信息核对日期2026年9月10日本文为既有法规临近截止节点的解读不代表新规发布也不替代针对具体产品合同和供应链事实的合规判断委员会问答属于解释性材料具体义务以适用法规为准

[1]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合并文本
合并版本日期
2025年1月10日重点参见第110条第3a至3d款4款以及附件VII第4.3节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02017R0746-20250110

[2] Regulation (EU) 2024/1860
法规日期
2024年6月13日公布并生效日期2024年7月9日2条修订IVDR相关过渡规定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860/oj/eng

[3] 欧盟委员会Extension of the IVDR Transitional Periods Q&A
文件版本
2024年7月重点参见问题135677.19及9.1分别涉及适用范围条件缺失资格证明正式申请书面协议及质量体系要求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dfd7a1c6-f319-4682-9bac-77bef1165818_en?filename=mdr_qna-ext-ivd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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