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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产品能不做临床就拿CE吗?Team-NB最新立场文件给出了"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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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欧盟公告机构联盟Team-NB正式发布了关于MDR Article 61(10)的首份统一立场文件(Version 1),系统阐述了公告机构评估"基于非临床数据的临床评价"时的审查逻辑和判定标准。这份文件不仅是Article 61(10)器械制造商的实操指南,更是所有CE标志申请者撰写CER(临床评价报告)的重要参考。

一、为什么这份文件此刻如此重要?

在EU MDR框架下,临床数据是CE标志的"黄金标准"。MDR Article 61(1)明确要求:所有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性能符合性确认,都应当基于临床数据提供的充分临床证据。

但MDR也留了一扇"例外之门"——Article 61(10)

"当基于临床数据论证符合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被认为不适当时,制造商应基于风险管理结果,并考虑器械与人体相互作用的具体情况、预期临床性能及制造商的声称,对此例外给出充分的理由说明。在此情形下,制造商应在技术文档中充分论证为何仅基于非临床测试方法的结果——包括性能评价、台架测试和临床前评估——即可充分证明符合性。"

——MDR 2017/745 Article 61(10) 原文意译

这条"例外条款"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困惑:

🤔 什么情况下临床数据才"不适当"?
🤔 公告机构到底怎么判断我的理由是否"充分"?
🤔 Article 61(10)到底是一条"捷径"还是一个"陷阱"?
🤔 不同公告机构的审查标准一致吗?

此前,行业内一直缺乏MDR框架下针对Article 61(10)的专门指南。虽然MDCG 2020-6、MDCG 2020-13和BSI等个别公告机构的白皮书提供了一些参考,但公告机构层面的统一立场始终缺位

Team-NB此次发布的立场文件,正是填补了这一空白——这是欧盟全部公告机构首次以统一声音,系统阐述Article 61(10)的评估逻辑和期望

二、一个关键认知:Article 61(10)是"例外",不是"捷径"

Team-NB在文件中反复强调了一个核心理念:

Article 61(10)只是改变了"数据类型",并没有改变临床评价的"目标"和"义务"。

具体而言:

✅ 仍然需要完整的临床评价文档:包括临床评价计划(CEP)、临床评价报告(CER)、上市后监督(PMS)计划和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活动。文件明确指出,MDR对Article 61(10)器械和非Article 61(10)器械的文档要求并无区别。

✅ 仍然需要论证受益-风险比:制造商不能声称"器械不提供任何临床获益"——如果没有临床获益,器械就不符合MDR对医疗器械的定义,也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受益-风险分析。

✅ 仍然需要定义安全和性能参数:制造商必须基于当前医学水平(State of the Art),为每个参数确定适当的验证方法——临床的或非临床的。

❌ 不适用于Class III和植入类器械:这一点由MDR Article 61(4)明确排除,没有例外。

❌ "缺乏临床数据"或"难以获取临床数据"不是合理理由:Team-NB明确指出,这些说辞不构成Article 61(10)的正当化依据。

三、公告机构的"三维审查框架":核心判定逻辑全解

Team-NB将公告机构的审查标准归纳为三个核心维度。每个维度都附带了一系列关键问题,形成了一个系统化的评估框架:

维度一:预期临床性能与声称(Intended Clinical Performance and Claims)

公告机构首先要理解的是:这个器械在临床场景中扮演什么角色?它的性能对诊疗结果有多大影响?

Team-NB列出了7个关键评估问题,核心逻辑如下:

📗 越容易适用Article 61(10)的情形:

→ 器械对诊疗成功的贡献越间接(如辅助配件)

→ 个体患者特征对器械性能的影响越小

→ 器械不会触发即时的治疗决策或行动

→ 非临床测试可以代表器械使用的所有情境

📕 不太可能适用Article 61(10)的情形:

→ 当前医学水平下,安全和性能终点需要临床数据来定义

→ 存在显性或隐性的临床声称(如"缓解疼痛"、"促进愈合")

→ 器械对患者健康结果有直接且重大的潜在影响

⚠️ 特别注意"隐性声称"(Implicit Claims):即使制造商没有明确声称临床效果,但如果器械的预期用途和当前医学水平表明其功能天然指向某种临床结果,这就构成"隐性声称"。例如:制造商声称TENS设备仅用于"产生电脉冲",但当前医学水平下,TENS显然用于疼痛控制——这就是一个隐性临床声称,需要临床数据支持,Article 61(10)不适用。

维度二:器械与人体的相互作用(Device and Human Body Interaction)

公告机构第二步评估的是:器械与人体的接触方式、时长、部位和后果

文件列出了12个关键问题,核心逻辑如下:

📗 越容易适用Article 61(10):

→ 侵入性越低

→ 接触的组织越不敏感/不重要

→ 仅接触完整皮肤或根本不与人体接触

→ 接触时间越短

→ 非临床测试结果可外推至证明对患者无负面影响

→ 器械不直接修改生理过程或组织功能

📕 不太可能适用Article 61(10):

→ 与中枢神经系统、心脏或循环系统直接接触(MDR Annex VIII分类规则直接排除)

→ 长期接触受损皮肤或黏膜(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组织损伤等临床相关风险)

→ 器械安全性或性能实质性依赖于非临床方法无法完全预测的生物学反应

→ 与人体的相互作用引入了患者特异性变异

维度三: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第三步是评估:残余临床风险是否需要临床数据来确认其可接受性

📗 越容易适用Article 61(10):

→ 器械相关危害和残余临床风险的临床相关性越低

→ 非临床安全测试可覆盖器械使用的所有场景

📕 不适用Article 61(10):

→ 在所有残余风险降至尽可能低之后,仍然需要临床数据来判断这些风险是否可接受

Team-NB建议制造商在技术文档中提供临床相关风险的总结,以及这些风险如何通过设计控制和非临床测试得到缓解的说明。这种结构化的呈现方式有助于支持Article 61(10)的正当性论证。

四、"当前技术水平分析"是整个论证的基石

这份文件特别强调了State of the Art(SOA,当前技术水平)分析在Article 61(10)论证中的决定性作用:

🔑 SOA分析决定了哪些安全和性能参数与器械的预期用途相关
🔑 SOA分析决定了这些参数是应该通过临床方法还是非临床方法来验证
🔑 如果SOA表明同类器械已有临床数据,则很难论证Article 61(10)适用

这里Team-NB设置了一个重要的"反向检验"逻辑:

 如果同类器械或等效器械已有可用的临床数据存在,这本身就说明获取临床数据是可行的——那么Article 61(10)的适用性就应被质疑。制造商不能一边说"临床数据不适当",一边忽视同类器械已有的临床证据。

五、公告机构发现的"高频踩坑点"

Team-NB在文件最后汇总了实际审查中发现的常见缺陷,这部分内容极具实操参考价值

 SOA分析的常见缺陷:

→ CER中完全没有SOA分析
→ SOA分析未明确定义需要衡量的安全和性能参数
→ 制造商未考虑同类器械已有的临床数据
→ 未基于SOA充分定义临床风险

 制造商论证的常见缺陷:

→ 仅简单重述MDR Article 61(10)的条文措辞,未展开实质论证
→ 以"缺乏临床数据"或"难以获取临床数据"作为申请理由
→ 声称器械的临床获益仅限于"患者管理"或"公共卫生"来规避临床数据要求
→ 用可用性测试数据代替临床相关终点
→ 声称手术器械或配件"不具有临床相关目的"——这与MDR对医疗器械的定义直接矛盾

 临床评价中的常见缺陷:

→ 声称适用Article 61(10),但CER中又包含大量临床数据——一旦符合性论证基于临床数据,Article 61(10)就不再适用
→ CER未讨论相关非临床测试如何支持GSPR 1和8的符合性
→ 声称器械"不提供任何临床获益"——这使得受益-风险分析无法成立
→ 未考虑"隐性声称"
→ 认证期间未持续评估Article 61(10)论证的适当性

 上市后监督的常见缺陷:

→ 未提供PMS计划和/或未规划一般性PMCF活动
→ 上市后计划通过特定PMCF收集临床数据,却未说明为什么——如果临床数据确实"不适当",为什么上市后又需要主动收集?这在逻辑上自相矛盾

六、给中国出海企业的实操建

基于Team-NB这份文件的核心要求,普瑞纯证为考虑Article 61(10)路径的制造商提供以下建议:

1️⃣ 先做"自我评估",再做决策

对照Team-NB文件中三个维度的所有问题,逐一回答。如果大部分答案指向"不太可能适用",建议尽早转向Article 61(1)基于临床数据的路径,避免后期被公告机构要求补充而延误时间。

2️⃣ SOA分析是论证的"地基"

不要把SOA分析当作CER中的"走过场"章节。SOA分析的质量直接决定了Article 61(10)论证能否成立。建议投入足够的精力进行系统的文献检索和分析。

3️⃣ 警惕"隐性声称"陷阱

不要试图通过"模糊化"或"最小化"预期用途来规避临床数据要求。公告机构会依据SOA独立判断器械的实际临床语境,"隐性声称"同样需要数据支持。

4️⃣ 非临床数据也要"系统化"和"结构化"

Team-NB建议在CER中系统讨论非临床测试如何支持GSPR 1和8的符合性。不是简单罗列测试报告,而是要建立"参数→验证方法→接受标准→测试结果→结论"的完整论证链。

5️⃣ 提前与公告机构沟通

文件最后建议制造商与公告机构进行结构化对话,讨论Article 61(10)策略的可接受性。早期沟通可以避免后期的方向性错误。

6️⃣ 上市后策略要与Article 61(10)逻辑一致

如果论证"临床数据不适当",那么上市后就不应规划主动收集临床数据的特定PMCF研究。但一般性PMCF活动(文献检索、用户反馈等)仍然是必须的。

七、哪些器械可能适用?哪些不太可能?

Team-NB明确指出,无法提供Article 61(10)适用器械的具体清单——因为适用性取决于器械预期用途的各个方面,需要逐案评估。但结合文件内容和BSI等机构此前的示例,我们可以提供一些方向性参考:

 可能适用Article 61(10)的器械类型(仅供参考):

→ 基础手术工具(如手术刀、镊子)
→ 消毒剂/清洗剂
→ 手术铺巾/手术手套
→ 管路/液体袋/冲洗套件
→ 烟雾排放器
→ 灭菌系统/高压灭菌器
→ 不直接测量临床参数的辅助配件

 不太可能适用Article 61(10)的器械类型:

→ Class III器械和植入性器械(法规明确排除)
→ 有直接临床获益/临床声称的器械
→ 活检针/引导针等侵入性器械
→ 与特定植入系统配合使用的手术器械(手术成功率等临床数据可间接反映器械性能)
→ 软件医疗器械(SaMD)——复杂性持续增加
→ 注射系统、雾化器等存在隐性临床声称的器械

️ 灰色地带——需要逐案评估:

→ 多功能腹腔镜器械
→ 离心机
→ 电池驱动手持设备
→ 牙科X光系统
→ MRI输注工作站
→ 根管清洗剂
→ 膨胀注射器

写在最后

Article 61(10)既不是一条"免费通行证",也不是一个"深水区"。Team-NB这份立场文件最大的价值,在于为制造商提供了一套清晰、结构化、可操作的决策框架——通过三个维度、数十个问题的系统评估,帮助制造商在项目早期就做出正确的策略选择。

对于中国出海企业来说,这份文件的信号非常明确:Article 61(10)不是"省钱省事"的捷径,而是一条需要同样严谨论证的替代路径。只是论证的"原料"从临床数据变成了非临床数据,论证的"目标"——安全、性能和受益-风险的可接受性——从未改变。

如果您正在为器械CE标志申请制定临床评价策略,欢迎与普瑞纯证团队联系,我们可以帮助您评估Article 61(10)的适用性,制定最优的临床证据策略。


官方文档链接:

www.team-nb.org/team-nb-position-paper-on-clinical-evaluation-based-on-non-clinical-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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