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时、7个日历日、15个日历日——欧盟COMBINE项目组新发布的安全报告指南,把药品临床试验与器械临床研究/IVD性能研究之间那本"各算各的账",第一次摆在同一张表上。最实质的一处改动是:器械侧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时限统一到7个日历日,原先指南里的"2天"在联合研究场景下让位了。但如果因此以为要求放松了,方向就反了。
"我们的药做临床试验,配套的伴随诊断试剂也在同一批病人身上用。出了一例严重不良事件,到底报给谁、几天内报、要不要报两遍?"
这是做药械组合、伴随诊断(CDx)、药物+给药器械、AI辅助用药决策类产品出海欧盟时,最容易卡住的一个实务问题。原因很简单:同一个病人、同一个事件,在欧盟落在三部互不隶属的法规下——CTR(欧盟第536/2014号临床试验条例)、MDR(第2017/745号医疗器械条例)、IVDR(第2017/746号体外诊断条例)。三者对"什么算严重""多久内报""报给谁""用什么系统报"的答案并不一致。
近日,欧盟委员会官网公布了COMBINE计划第2项目的成果文件——《联合研究中安全性报告的申办者指南》(Sponsors' guide on safety reporting in combined studies)。文件由临床试验协调与咨询组(CTAG)与医疗器械协调组(MDCG)共同背书,成员国已于2026年7月认可,文件页面于2026年9月11日发布。〔1〕〔2〕
一、先看清楚:这份文件是什么级别,管到哪里
在讨论具体天数之前,有三条边界必须先划清,否则后面每一个数字都可能被用错地方。
📌 它是非约束性指南,不是新立法。文件首页明确写明:本文件并非欧盟委员会文件,不代表委员会官方立场,所载观点不具法律约束力,对欧盟法的约束性解释权只属于欧盟法院。〔2〕
📌 它只管"联合研究"。指南第1节把联合研究定义为受CTR、MDR、IVDR中一部以上法规覆盖的研究。典型场景是药品临床试验与器械临床研究并行,或药品临床试验与IVD性能研究并行。如果您的项目只落在单一法规下,不要拿这份文件里的时限去替换原有时限。
📌 它不替代既有安全报告指南。第2节写得很直接:本指南不取代MDCG 2020-10/1 rev.1、MDCG 2024-4,也不取代CTR项下的不良事件报告指南;唯一一处主动偏离,是把"由指南(而非上位法)规定的报告时限"作了调整,理由是简化。除此之外,原有指南全部继续有效。
一句话理解这份指南的性质:它没有创设新义务,也没有豁免旧义务,而是在现行三部法规并存、尚无联合研究专门立法之前,给申办者一份"怎么把三套要求同时做对"的操作手册。伦理委员会的报告要求不在本指南范围内,各成员国国别要求另见附件1和附件2的问卷调查结果。
二、最实质的一处改动:器械侧统一到7个日历日
指南第7.3节给出的核心规则是:
对于与在研器械(IMD)、在研IVD(IIVD)、对照品或研究操作程序合理可能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以及可报告的器械缺陷(DD),应在申办者知悉后7个日历日内,报告给联合研究所涉及的全部MDR/IVDR主管当局(NCA),并沿用MDCG 2020-10与MDCG 2024-4的表格模板。
关键在括号里的那句说明:MDCG指南原本要求,对于提示存在死亡、严重伤害或严重疾病迫近风险、且需对其他受试者/使用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事件,应在2天内报告;而在联合研究场景下,报告时限被"对齐"到CTR中致死性或危及生命SUSAR的7天节点。
这一处最容易被误读,所以要说清楚两层意思:
✅ 这是时限的统一,不是风险处置义务的放松。偏离仅限于"由指南规定的时限",上位法义务原封不动。真正遇到紧急风险时,CTR项下的紧急安全措施通知仍然适用——申办者与研究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并在措施采取后7天内通过CTIS通知相关成员国。这是一条与器械报告时钟完全不同的触发逻辑,不能互相顶替。
❌ 这不等于"器械临床研究的2天报告要求被取消了"。单一MDR/IVDR项下的研究,仍按原指南执行。
三、三条报告线,谁都不能并成一条
这是全文最需要企业内部对齐的部分。指南第6.3、7.3节把联合研究中的报告动作拆成互不替代的几条线:
报告线 | 覆盖事件 | 时限与去向 |
研究者 → 申办者 | 来自临床试验、器械临床研究或性能研究的全部SAE,以及器械缺陷,无论因果关系 | 不得无故拖延,且不迟于24小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多申办者情形下,方案必须写明哪类SAE报给哪个申办者 |
器械/IVD申办者 → 各国NCA | 与在研器械/IVD、对照品或研究程序合理可能相关的SAE,以及可报告的DD | 申办者知悉后7个日历日内,报至全部相关MDR/IVDR主管当局 |
CTR非预期事件通知 → CTIS | 可能影响联合研究获益-风险平衡的SAE与DD(含仅通过累积数据才发现影响的情形) | 知悉后15个日历日内,作为非预期事件(UE)经CTIS通知;法定"不得无故拖延"要求不变 |
SUSAR → EVCTM | 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 致死或危及生命7天,其余15天;初判非致死后转为致死的,自知悉起7天 |
指南特别点出一类高频场景:当器械缺陷被怀疑波及部分或全部受试者时,属于典型的"影响获益-风险平衡"情形,必须作为非预期事件通知。也就是说,一个DD可能同时触发器械侧的7天报告和CTR侧的15天通知——这不是重复劳动,是两条法规线各自的义务。
四、"严重"到底怎么算?指南给了一个最大公约数
三部法规对严重性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这在实操中直接导致研究者判断摇摆。指南第5.2节的处理方式是:先取共同内核,再列出"至少在一部法规中构成严重"的补充标准。
共同内核是:导致或可能导致死亡、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损伤、住院或住院延长、持续或显著的残疾或功能丧失、先天异常或出生缺陷。
补充标准包括:
🔹 暂时性但严重的健康状况恶化
🔹 胎儿窘迫或胎儿死亡
🔹 慢性疾病——这是MDR/IVDR为植入类器械专门引入的维度,例如起搏器、含钴髋关节植入物、宫内节育器、药物洗脱支架相关的新发慢性病(肾病、骨髓炎、慢性心律失常、起搏器介导性心动过速等)
🔹 为预防危及生命的后果或永久性损害而必须采取的内外科干预
🔹 导致个体死亡、迫近生命危险,或导致其后代死亡的患者管理决策
指南同时承认了一个法律现实:MDR/IVDR的严重性标准对CTR项下的不良事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按ICH E2A的医学判断原则,那些虽不严格符合共同标准、却可能危及受试者或需要干预以避免上述后果的重要医学事件,同样应按严重事件处理——实际操作下来,结果多半与MDR/IVDR的补充标准趋于一致。
对企业的含义是:方案里的严重性定义,要按"三法合并口径"写,而不是照抄任一单一法规模板。
五、"可报告的器械缺陷",不等于所有技术故障
第7.2节援引MDR第80(2)条与IVDR第76(2)条,把可报告事件限定为三类:
① 与在研器械、对照品或研究程序存在因果关系、或合理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严重不良事件;
②若未采取适当措施、未发生干预,或情况不那么幸运,本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
③ 针对上述两类事件的新发现与随访报告。
也就是说,判定标准是"差一点就出事",而不是"是否出现过报错弹窗"。评估责任明确落在器械/性能研究申办者身上,认定为可报告的,须不得拖延地转报所有开展该研究的成员国。
另外两个容易漏掉的身份问题:研究中使用已加贴CE标志的器械发生严重事件的,按各国警戒程序处理;若申办者同时是分销商或进口商,还要承担相应经济运营者义务,将用户、医护或受试者反馈的投诉与报告转交制造商;若申办者本身即制造商,则直接适用制造商警戒义务。
六、重复报告没有被消灭——但可以被管理
这是指南少见的坦率之处。第6.5节直接写明:只要独立立法并存,同一例SAE可能仍需报告两次;这一问题在MDR/IVDR新的安全报告程序落地之前无法解决,属于需要立法层面协调的遗留问题。
在现行框架下,指南允许两种减负安排:
🔸 申办者可将安全报告事务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 多申办者情形下,可在方案的安全章节或安全数据处理协议中约定,把报告义务移交给其他申办者,或统一委托给单一申请人。
但紧随其后的一句才是重点:各申办者仍各自对其安全数据处理与报告义务负责。委托的是动作,不是责任。
同样值得记下的一条便利安排:申办者可以向研究者提供一份统一的安全记录与报告表单,之后由申办者负责把信息分发到正确的接收方(EudraVigilance、各国NCA等)。这能显著降低研究中心的操作出错率。
七、两处仍然敞着的口子,别在方案里假装它不存在
其一:紧急安全措施。第8节承认,在实质性修改程序之外实施紧急安全措施,MDR、IVDR及MDCG指南目前均未作规定;这一需求已被认可,但需修法解决,超出COMBINE项目范围。现阶段主管当局可依MDR第76条/IVDR第72条在完整评估后采取纠正措施。
其二:国别差异与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的报告要求各成员国差异显著,本项目无法统一,明确排除在指南范围之外。项目组另对各国安全报告要求做了问卷调查,结果发布在附件1、附件2中——多国联合研究前,这两份附件比正文更需要逐国核对。
还有两类特殊情形被划归国家权限:仅使用剩余样本(left-over samples)开展的伴随诊断性能研究(指南指出此类研究对患者不可能产生不良事件,只可能出现操作者相关事件,DD按国别要求报告);以及非依MDR第62(1)条目的开展、适用第82条的临床研究。
八、准备进欧盟做联合研究,现在可以做的五件事
以下为普瑞纯证结合指南原文提出的实务建议,不是欧盟新增的申报清单。
① 先确认研究到底落在哪几部法规下。这决定了适用哪条报告线。指南的时限只适用于跨法规的联合研究,单法规研究照旧。
② 采用单一方案(single protocol)架构。第4节明确推荐把protocol与CIP/CPSP整合为一份文件,好处是责任与报告要求一目了然,且在COMBINE项目1"一站式"协调评估试点下,CTIS只需上传一份文件。分开提交也允许,但方案之间必须能对得上。
③ 做一张"事件—接收方—时限—责任人"对照矩阵。每一类事件写清楚:适用法规、知悉时点、接收方、报告通道、负责申办者,并单列紧急风险的升级路径。方案里必须明确回答"哪类SAE报给哪个申办者",这在共同申办场景下是硬要求。
④ 把严重性与因果判断的口径写进方案和培训。研究者的因果判断申办者不得更改;意见不一致时,只能在SUSAR备注或安全报告表"事件自由描述"栏中说明分歧。这一点建议在研究中心启动会上讲透。
⑤ 提前核对国别要求和年度安全报告(ASR)口径。指南要求在ASR的"风险评估"或"获益-风险考量"章节,汇总本报告期内的SAE以及理论上可能导致SAE的DD;若期内因IMD/IIVD相关SAE采取过安全性措施,也应写入相应章节。
结语:对表,是为了少漏,不是为了少报
COMBINE这份指南真正的价值,不在于把某个时限从2天改成7天,而在于它第一次把"同一个事件在三部法规下会分别触发什么"完整摊开。
研究到底受哪几部法规覆盖?
每一类事件的接收方、通道和时限分别是什么?
多申办者之间,责任分配写进方案了吗?
重复报告的那部分工作量,谁来承接?
普瑞纯证建议,在方案定稿前就让法规、临床、药物警戒与质量团队坐在一起,把这张矩阵做出来。联合研究的安全报告风险,极少来自"报晚了",绝大多数来自"以为对方已经报了"。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16日核验的欧盟委员会官网信息及COMBINE Project 2申办者指南原文撰写,仅用于一般法规解读,不构成对具体研究项目的合规结论。该指南为非约束性文件,具体适用应以法规原文、各成员国要求及与主管当局的沟通为准。
参考来源
〔1〕欧盟委员会公共卫生司:The COMBINE programme。用于核实COMBINE计划背景、成员国于2026年7月认可项目2申办者指南,以及项目1"一站式"协调评估试点。
https://health.ec.europa.eu/medical-devices-topics-interest/combine-programme_en
〔2〕CTAG/MDCG:COMBINE programme, Project 2: safety reporting in combined studies —Sponsors' guide,
https://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911074fa-9288-47a9-9c57-573c2371e918_en?filename=md_combine_p2-sponsor-guide_en_0.pdf
〔3〕欧盟委员会:Publication of COMBINE Project 2 Sponsors' guide on safety reporting in combined studies(2026年9月11日发布公告)。
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publication-combine-project-2-sponsors-guide-safety-reporting-combined-studies-2026-09-11_en
〔4〕普瑞纯证法规更新:EU COMBINE Guide Clarifies Safety Reporting for Combined Studies(2026年9月14日)。
https://www.pureglobal.com/news/eu-combine-project-2-safety-reporting-combined-studies-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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